重污染企业天行集团滚出练结村!!!
关于浙江省天行集团十年来重大噪音污染侵害当地村民生命健康一事向社会全体公开
事件简述
该工厂自2017年起,深夜持续发出巨大噪音,经有关部门多次整改,噪音仍旧极其巨大。
奈何过去噪音法不完备,且当地村民害怕遭到天行集团恶意打击报复,村民们有苦难言。
这十年来天行集团的巨大噪音已造成当地村民严重失眠,听力(低频段)严重下降,且不排除还有高血压,认知能力下降等无法判明的身体损害。
噪音之危害性
噪音(noise pollution)即给人耳听觉带来不快的声音(音波),是典型的公害之一。会造成(来源 维基百科):
- 记忆力低下
- 认知能力低下
- 重度的脑障碍
- 精神障碍(抑郁症,神经衰弱)
- 睡眠妨碍
- 心理的不快感,暴躁,压力
- 头痛(头痛恶化后呕吐)
- 听力下降
- 集中力低下
- 体力衰退
- 感觉能力下降
- 搔痒或皮疹恶化
- 视力低下
- 高血压
- 虚血性心疾患(心筋梗塞・狭心症・动脉硬化症)
※ 现已有资料指出,噪音会造成胎儿智力低下,且与成人认知能力加速下降有关。
※ 经本人实地观察测量,该天行集团发出的是被称为隐形杀手的低频噪音,该音波具有听觉感受不强,但会有压迫感和震动感,穿透能力强,难以衰减的特性。
※ 且低频噪音普遍难以被通常设备录制,这也是为什么录像的证据视频明明分贝值很高,但视频内声音却非常低甚至没有的原因。
音频加权的误导性
声音计权,也称为加权,是一种在噪声测量中用于模拟人耳听觉特性的方法,通过对不同频率的声音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使测量结果更贴近人耳对声音的感知。
A计权主要模拟人耳对中高频声音的敏感度,C计权则更接近人耳对高频声音及低频成分占多声音的响应,而Z计权(线性档)则不进行任何频率修正,保留原始的声压级数据。
基本单位:音压DB,周波数HZ
※ 相关实验已表明,用A计权测量低频噪音,不仅不准确,还会有严重的误导性。
噪音维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噪音违法证据
明确测得该工厂深夜厂界噪音高达66db(A),严重违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1.1 昼间MAX 65db(A), 夜间MAX 55db(A) 的规定标准。
明确测得村民家中卧室噪音高达39db(A),严重违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2 夜间卧室噪音MAX 35db(A) 的规定标准。(同时这也是联合国规定的健康标准)
※ 由于该工厂厂界有3~4米高的围墙,又由于中高频噪音在空气中衰减极快,厂界测点必须足够靠近该工厂,同时又要比围墙高的位置,才能测出有效分贝值。
※ 经半年来分析调查,判明该工厂噪音普遍发生在每周 周日晚22:00 ~ 次日凌晨6:00, 周一晚22:00 ~ 次日凌晨6:00。
噪音污染真实性证明人
芝英镇练结村后村靠近天行集团处数十户村民
2026年1月18日 夜间 出警的警员
2026年3月09日 凌晨 出警的警员
水污染证明人 练结村后山村民 松塘园村村民
试问
浙江省天行集团现已严重违法 违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事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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